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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1-22 09:52       来源: 区投资促进局

为进一步解决引进人才创业就业初期的住房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活环境,加快集聚符合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是专项用于人才居住的公寓。人才公寓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人才作为过渡性居住用房使用。

第二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成立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配备3-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制定人才公寓宏观指导性意见,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指导人才公寓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并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成果,适当调配部分合适房屋用作人才公寓,采取建设、收购等方式广泛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出台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园区外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内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做好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承租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来源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来源包括:由区财政出资收购的人才公寓和从区公租房管理中心调剂的部分房源用作人才公寓的公租房。用作人才公寓的住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住房进行简单装修,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接通有线电视、宽带等,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产业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投资建设人才公寓,用于优先满足本区域人才的住房需求。自行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入住人才公寓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紧缺适用人才范畴。

(二)到通州区创业或与通州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通州区内无住房。

(四)所在企业应在通州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章  优惠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层次人才,经认定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

第十五条  享受住房优惠的公寓应为区政府认定的人才公寓,自行租住其他住房不能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所属层次,分别对第一至第七层次的人才给予最高100平方米、8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50平方米、40平方米、30平方米的租金优惠。租金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

第十七条  租金优惠期限一次最长为3年。到期后如确需继续租住人才公寓,须重新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核手续,第二次优惠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接受续租申请。租住期间,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八条  实际住房不足优惠面积的,按实际面积优惠,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鼓励各乡镇、园区、用人单位对人才公寓租金进行补贴。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对全区人才公寓房源进行统计,并在全区范围内发布人才公寓申请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填写《通州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进行初审、汇总。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不含各园区管委会)的申请人员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复审,其他用人单位(含各园区管委会)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果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排序,提出房屋配租和优惠方案。申请人排序的依据为:

(一)按照人才层次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二)同一层次人才通过摇号进行排序。

第二十四条  房屋配租和优惠方案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审核单位对拟享受租金优惠的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发放配租通知单,申请人持配租通知单与房产经营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如有异议,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运行实行市场化管理,由产权单位委托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租赁和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入住人员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产经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承租期间离职且不在通州区工作的;

(二)承租人承租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的;

(三)承租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通州区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七)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八)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十)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人才公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取消其租住资格,收回已配租人才公寓,并取消该企业人员5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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