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步伐,根据《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结合我区人才队伍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缺适用人才的范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通过制订发布《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确定。凡纳入《人才导向目录》且达到下列层次之一的人才为紧缺适用人才: 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第二层次人才: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北京市“海聚工程”人选; 第三层次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 第五层次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 第六层次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 第七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 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以及其他领域急需的人才参照以上七个层次划分。 上述人才,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除对通州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外,原则上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第三条:发放特殊津贴。属于本办法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 1、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5000元; 2、第二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3000元; 3、第三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元; 4、第四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 5、第五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元; 6、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1000元。 区政府特殊津贴由区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 第四条:实行购房补助。属于本办法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1、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1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可享受5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可享受4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可享受3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可享受2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10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购房补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优先解决入户。引进到我区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区有关单位证明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为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符合集体户设立相关规定的企业,经单位申请、区公安分局同意,可设立集体户。 第六条: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引进到我区工作的各类紧缺适用人才,其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人才配偶选择自主择业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区财政为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提供20万元专项资助,为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和120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通州工作。 第八条: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上限为1000万元。获批准引进的世界一流水平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1000万元资助。配套资金、资助费等专门用于实验室建设和项目研发工作。配套资金和资助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通州创新创业。结合中央“千人计划”和北京市“海聚工程”,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区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我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享受与国内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区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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