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区品牌战略的实施,强化品牌优势、提升品牌信誉,以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以增强我区经济的整体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实施奖励政策,一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和品牌意识,通过争创驰(著)名商标,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大力度推进我区名牌带动战略工作,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通过大力扶持和培育著名、驰名商标,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通州。 二、奖励标准 (一)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本办法经历资金列为区内年度专项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奖励方法 通州工商分局负责对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培育、申报工作,按照驰名、著名商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积极培育,严格把关。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进行审查核实后,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审批表,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奖励商标权利人。 以下情况不予重复奖励: (一)已经享受到奖励政策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三年期满复审重新认定的; (二)同年度内既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为限。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通州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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