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和活动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和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形成有竞争力的能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打造国家级文化自主创新平台,根据《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文化软实力 加快首都城市副中心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通州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资助范围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2006〕154号)规定的九大类行业为基础,由区委宣传部每年编制当年《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公告》(以下简称《申请公告》),明确当年主要资助方向和重点支持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用途分为项目补贴、企业及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及活动专项资助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文创类项目、活动和研究等。 第三章 申请资金的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 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 2. 申请单位须为工商注册在通州区的单位,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均须在通州区。 3. 申请单位在单位资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都具备较好的基础,确保项目的执行能力。 4. 申请单位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 符合当年《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区委宣传部在每年的《申请公告》中明确当年申报时间、条件、材料等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公告》的要求填报项目材料。就一个事项,申请单位每年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请时间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分批下拨。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方式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结合的形式,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与有关委、办、局建立沟通机制,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15%。获得资助后,项目实施主体需与区委宣传部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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